第一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有序参与政协活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是加强和改进政协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
第二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有序参与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大胆探索,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工作机制。
第三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
2、在界别中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3、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的市民,一般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叠。
第四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推荐。
界别群众代表由各街(乡)政协联络处,区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区直相关部门推荐,根据活动内容和要求提出建议名单。
第五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邀请。
邀请界别群众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由主席会议根据需要,从建议名单中确定邀请对象和人数。
邀请界别群众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由承办活动的政协组织确定邀请对象和人数。
各政协组织组织的调查研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相关活动,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界别群众参加,由组织活动的部门确定对象和人数。
第六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列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或参加调查视察,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活动应提前通知并告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邀请的界别群众代表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研活动,为参加活动做好准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界别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政协组织应协调其所在单位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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