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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别群众有序参与政协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7-01 00:00:00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有序参与政协活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加强和改进政协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扩大协商民主的实践探索。

第二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有序参与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大胆探索,不断完善,逐步建立工作机制。

第三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

2、在界别中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3、在本辖区居或工作的市民,一般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叠。

第四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推荐。

界别群众代表由各街(乡)政协联络处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区直相关部门推荐,根据活动内容和要求提出建议名单。

第五条   界别群众代表的邀请。

邀请界别群众列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由主席会议根据需要,从建议名单中确定邀请对象和人数。

邀请界别群众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由承办活动的政协组织确定邀请对象和人数。

政协组织组织的调查研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相关活动,也可以根据情况邀请界别群众参加,由组织活动的部门确定对象和人数。

第六条   邀请界别群众代表列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参加调查视察,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活动前通知并告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邀请的界别群众代表应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研活动,为参加活动做好准备,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界别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政协组织应协调其所在单位为其提供工作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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