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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伍家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2-04-17 00:00:00浏览次数: 字号:[ ]

政协伍家岗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年322日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发挥提案在促进我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参与提案工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本届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职责:(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征集提案,开展知情问政服务;(四)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系统或者承办单位并予交办;(五)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伍家岗区委、区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反映其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按要求办理;(八)组织评选表彰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九)推进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十一)接受市政协提案专委会的指导;(十二)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十三)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十四)加强与街、乡政协联络组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提案提出

  第十一条提案提出方式:(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或者界别名义提出提案;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二)参加区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可以人民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名提出提案。(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参加区政协的各人民团体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提案基本要求:(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建言献策。(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三)提案应当按照提案管理系统统一的格式提交。其中,委员提案,由本人署名;界别、小组提案,由召集人署名;联名提案,由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署名;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由单位署名并另行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十三条每次区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处理;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提案,作为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提案者提交提案后,可以提出撤案,由提案委员会予以撤案。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等及时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且无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立案。对两件以上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经提案者同意,可以并案,并重新确立第一提案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二)国家明令禁止的;(三)属于学术研讨性质的;(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六)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七)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八)指名举报的;(九)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十一)不属于本区职权所能解决的;(十二)近年已有提出,承办单位正在解决落实,所提建议又缺乏新意的;(十三)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并说明理由;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求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消处理。

  第十七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通过区提案管理系统,分别向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交办。区委系统、区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并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后进行再次交办。

  第十八条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作为建议案处理。

第五章提案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签收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应实事求是的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第二十二条提案应当逐件答复。复文应当回应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发送电子文本。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一)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二)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三)提案所提问题目前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标注“C类”。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认为答复的内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可以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不公开”字样。对未标注“不公开”字样的答复,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答复;闭会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提案委员会申请延期,并在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签收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通过区提案管理系统发送电子文本,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主送提案者,抄送提案委员会和会办单位。其中,联名提案,主送所有提案者;界别、小组提案,主送召集人。会办单位办理提案的会办意见,主送主办单位,抄送提案委员会。党委系统、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均应抄送区委办公室或者区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提案者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收到答复后,应当在1个月内,填写《提案办复情况意见表》进行反馈。其中,联名提案,由第一提案者反馈;界别、小组提案,由召集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提案者通过《提案办复情况意见表》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在答复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当年办理3件以上提案的承办单位,应于10月底前向提案委员会送交年度办理提案工作总结;党委系统、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同时报送区委办公室或者区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提案督办

  第三十一条对于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事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且具有较强现实性、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分别送请区党政领导牵头领办、主席会议督办和专门委员会联动督办。

  第三十二条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程序遴选,征求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意见后,报请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区党政领导牵头领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联动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督办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督办重点提案,可以邀请提案者、区政协委员和有关人民团体成员、专家学者、居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以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四条对于辖区人民团体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经主席会议研究后,分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委员之窗》提案督办专栏,报送区委、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

第七章提案工作表彰

  第三十五条政协伍家岗区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及表彰活动,并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提案办理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优秀提案评选条件:(一)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二)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分析准确、建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三)所提建议被采纳,对改进工作有比较明显成效的,或者对长远规划、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三十七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一)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沟通协商成效明显,能够按时答复和提出会办意见;(三)复文规范严谨,较好回应了所提问题和建议;(四)能够及时分析和总结提案办理工作;(五)推动工作成效显著,提案者满意率高。

  第三十八条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由提案专委会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广泛发扬民主,征求各方意见,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区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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