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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防范处理医疗纠纷新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0-02-26 00:00:00浏览次数: 字号:[ ]

――区政协对辖区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

  7月中下旬,由区政协副主席黄斌同志负责,带领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卫生局有关同志开展了对辖区医疗纠纷问题的调查研究。调查中,主要针对辖区市属中心医院、中医院、仁和医院以及区属伍家医院、惠民医院共5家医院近三年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听取了医方对处理医疗争议和纠纷的建议,并征求了区人民法院对处理医疗纠纷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综合分析各项数据,我区乃至我市医疗纠纷现状令人担忧。

  一是数量逐年明显上升。据调查,近三年来,5家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74起,其中中心医院11起,中医院17起,仁和医院32起,伍家医院2起,惠民医院12起。以时间计,2007年17起,2008年26起,2009年到目前为止已发生31起,呈明显逐年递增趋势。

  二是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据统计,这74起纠纷目前已处理71起,1起(属中心医院)正在处理中,2起(属中医院)待处理。已处理的71起纠纷,除2起(中心医院、惠民医院各1起,属患方无理取闹)未赔偿外,其余69起院方均进行了现金赔偿,共计赔付250.8万余元人民币。其中中心医院9起共赔付96万余元,中医院15起共赔付42.9万余元,仁和医院32起共赔付78.6万元,伍家医院2起共赔付13.7万元,惠民医院12起共赔付19.5万余元。5家医院单起最高赔付均发生在2009年,中心医院为1起麻醉意外死亡,赔付26万元人民币;中医院为1起心源性猝死,赔付12万元人民币;仁和医院为1起产妇术后大出血致终身不育,赔付22.3万元人民币;伍家医院为1起结石性胆囊炎并发症引起心肌梗塞致患者死亡,赔付13万元人民币;惠民医院为1起糖尿病突发死亡,赔付11万元人民币。医疗纠纷的巨额赔偿给这5家医院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调查中,院方多次反映,作为社会公益机构的医院,这笔钱究竟从何而来?是否会产生“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连锁反应,我们不得而知。

  三是医患纠纷矛盾更加复杂化。据统计,5家医院72起纠纷处理过程中,除有26起医患双方比较理智并采取协商办法较顺利的解决外,其余46起纠纷处理过程中则均出现了一些极不和谐的偏激行为。一些患者家属受情绪影响或他人挑唆,向医院提出一些极不合理的赔偿要求,如不答应就采取一些非正规调解的极端行为,如到医院吵、闹、砸、恐吓医务人员,甚至聚众将死者的尸体抬到医院,设灵堂、摆花圈,不达目的不罢休。在经过较长时间的拉锯战之后,往往最终会以院方的妥协让步并赔偿而结局。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造成医患关系更加紧张,也极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一些医患纠纷的不合理赔付处理也造成医护人员职业道德新的缺失,进而形成新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隐患。具体表现为:遇到大的手术或稍带有风险的手术直接把病人往上级医院推;不管大小病症一律全套检查。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医院以暴治暴,采取极端措施应对医患纠纷。调查中,院方介绍,武汉某医院在医患纠纷的无奈之下,专门组建了一支保安队伍,以武力对付患方“闹事”者,据说还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无疑是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和谐因素和危害。据了解,我市某民营医院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事件。

  二、对当前医疗纠纷成因及影响的分析

  从引发纠纷直接原因来看,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因并发症引起,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了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或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在74起纠纷中这类有22起,约占总数的29.8%;二是院方治疗过程中出现过错或失误引起,这类有12起,约占总数的16.2%;三是患者家属受人挑唆或某种利益驱使而引起,这类有40起,约占总数的54%。

  综合分析几家医院以及当前各地发生医疗纠纷的深层次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医方原因、患者原因、社会原因。

  (一)医方的原因 

  1、医患沟通不够。少数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往往只重视药物和手术治疗,忽视了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病情变化等缺乏及时的解释说明和告知;对因治疗条件限制,可能延误诊疗时间,未向患者交代清楚等,导致即使诊断治疗没有过错,也容易引起纠纷。

  2、制度执行不力。医疗核心制度是医疗质量的保障。虽然各医院对此非常重视,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少数医务人员对此重视不够,只注重治疗,忽视基础管理,对病历书写、三级查房、交接班、术前讨论、医疗报告等制度不能严格执行,从而引发纠纷。少数护士三查七对制度执行不严,发错药、打错针,也是导致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少数医务人员出于对自身技术水平的盲目自信,凭主观臆断代替客观证据,抱着侥幸心理,不遵守诊疗规范;有的因为熟人关系,一些应该履行的手续未及时履行,应该遵守的医疗原则未遵守,也为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3、医德医风缺乏。客观地讲,近几年来,由于医院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医疗服务收入,促使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普遍有了明显好转。但少数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素质较差,加上对工作压力与待遇问题等存在不满情绪,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仍存在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等问题,非常容易导致患者投诉。

  (二)患者的原因 

  1、维权意识增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作为医患之间地位平等的一方,有对疾病、治疗、费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在过去,医师往往只考虑疾病的治疗,忽视了病人的权利。本来是习以为常的事情,现在却可能引起纠纷。在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的同时,患者的义务意识和科学知识水平却并没有同步提高,也给医院一方造成了巨大压力。

  2、疗效预期过高。一些患者对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和个体差异认识不足,对医学及医院期望值过高,更有片面地将医疗服务等同于其他消费,他们用“产品质量”来衡量医疗服务,认为到医院治疗就应该得到满意的效果,否则医院就该承担责任。

  3、情感因素超越理智。具体表现为:一是有部分患者及家属在治疗前对医院充分沟通并就某项治疗及其可能出现的后果及影响能够正确对待,但一旦出现事故,感情因素战胜理智,就不管什么原因,非要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二是有部分患者在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视客观实际情况,一而再、再而三向医院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院方若不答应,就采取极端措施,非要达到目的不可。

  (三)社会原因

  1、“医闹”兴风作浪。对于目前的一些医疗纠纷,由于医疗过程中存在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法律尚不能对各个细节或技术操作标准作出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对患者及家属的同情,以及医院长远发展的考虑,医院一方在双方协商或法院调解时往往会作出一定的让步,对患者一方实施经济赔偿。这样无形中滋生了“医闹”的产生,一部分社会人员专以此为业,一有机会便从中怂恿和挑唆,鼓动患者及其家属找医院扯皮,肆意挑起事端,甚至组织策划一些偏激行为,以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近期在中心医院发生的一起夷陵区病人医患纠纷事件,中途出现矛盾升级趋势,即因有社会上别有用心的人员参与其中所为。

  2、媒体负面宣传。少数媒体为寻求卖点抢新闻 ,对一些医疗纠纷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即作出报道,不仅误导了读者和百姓,也导致医疗纠纷中医患关系进一步僵化,矛盾进一步升级。

  三、当前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法难“依”。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法通则》为依据来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其一,《条例》和《民法通则》之间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条例》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规,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因而,调整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应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又往往不得不以《条例》为主要依据。

  其二,《条例》和《民法通则》之间有些规定存在明显矛盾。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则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其三,《条例》自身赔偿标准设计不尽合理。如依据《条例》第50条第5款之规定,因医疗事故致残,患者可得到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最高金额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的赔偿费用,此外还可依据该条第11款之规定,得到最高金额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3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若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死者亲属最多只能得到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6年的精神抚慰金,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而且这种巨大反差,容易误导对人的生命权更为漠视的观念与态度。在医患纠纷的处理中若仅仅依据这些规定,显然很不合理。

  (二)有“路”难行。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医患协商自行解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三种途径。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医疗纠纷很难通过后两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成为目前采用最多,但却最耗精力、容易激化矛盾并很难保持公平的处理方式。究其原因: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缺乏公信力。一是源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特殊的管理关系。患者对这种调解结果难以诚服和接受;二是不信任由各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鉴定报告。按规定医疗鉴定报告是由各级医学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而他们却是由各医院医生组成的。故“兄弟给兄弟”鉴定或者“父亲给儿子”鉴定,这种结果的公正性让人产生疑虑也就不足为怪了。

  诉讼程序解决双方难以满意。主要因为:一是院方认为法院有些判决缺乏公正。据院方反映,对一些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不管何种原因,法院往往会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要求院方给予一定赔偿,以息事宁人。二是患方也很难满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有了法定的程序和相应的立法保障,但是,诉讼判决的作出有赖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事实的认定又重新归结到患者疑虑重重的医疗鉴定报告以及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判案能力上。不少患者还因为过高的打官司成本而对诉讼失去信心。

  出于以上原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因直接、经济,加上有些患者采取非正规手段协商并牟取了超额经济利益,而被大多数患者一方所选择。而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的院方也因医院运转经营等种种原因不得不选择了被动接受。

  四、对今后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及分析,防范和处理好医疗纠纷除必须从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着手之外,建立一种新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更加至关重要,对当前形势而言,也刻不容缓。为此建议:

  (一)成立市级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类医疗纠纷的指导和协调。

  建议从全市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考虑,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卫生、公安、法院、新闻媒体、县市(区)地方政府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相应成立解决医疗纠纷办公室,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县市区及以下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相应设立本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处置医疗纠纷的工作方案和处置措施,确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组织调查,从制度上遏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对医疗纠纷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维护医院和卫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切实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于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打砸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要与医疗纠纷问题区别对待,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忽略因医疗纠纷问题,而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一切非法手段和行为。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同时,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妨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如患方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说无效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破坏医疗机构的设备、财产和重要文件资料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等等,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入人民调解机制。

  建议在医疗纠纷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明确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聘请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当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与公开、公平原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建议在保持原有处置渠道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索赔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参加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通过引入保险理赔机制解决发生医疗纠纷时院方赔付资金的来源问题,以缓解院方资金压力。

  (五)向全国人大建议尽快完善并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法》。

建议全国人大高度重视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缺少有力法律依据的现状,深入调研,尽快研究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法》,或将医疗纠纷处理全部内容在民法典中设专章、专节予以专门规定。通过立法,明确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相关的鉴定赔偿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对危害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违法犯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法律制裁。同时针对医疗行业的特殊职业特点和高风险的行业特点,确定对一定范围的医疗行为实行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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