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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我区司法救助长效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6-17 11:55:00浏览次数: 字号:[ ]
bet36365进不去第七届第五次会议提案(第103号)

提案名称:关于加快构建我区司法救助长效机制的建议

人:张治国

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各种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矛盾相互交织,诱发了一定数量的刑事犯罪活动,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侵害。尽管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减免诉讼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但仍有大量受害人在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往往赢了官司兑现不了,损失不能及时弥补,严重削弱了受害者生存的能力,大量利益诉求和纠纷涌入信访渠道,由此产生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往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法律尊严和党委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
        为了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我省建立了司法救助金制度,将司法救助金纳入政法委统一管理、审批,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司法救助体系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目前司法救助金的性质仍是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生活补助,申请人在一个案件中只能申请救助一次。所以,不是普降甘霖,而是雪中送炭。同时,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总量过少,无法满足救助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在民商事的交通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等案件中,被害人因受害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有相当部分的加害人无力支付。刑事被害人因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又得不到救助而身陷艰难困境的情况也比较多。尽管通过司法程序,也难以全部实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对权利人的救济主要源自司法救助,无法满足救助的需要,而此司法救助资金也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往往是杯水车薪。很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善良愿望的层面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
    建议:
    一、积极争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资金的落实。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要求,有关部门应重视已纳入司法救助体系之中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并要在原司法救助资金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司法救助资金,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单独安排,基金具体数目由需要救助的情况和政府实际财力为衡,确保救助资金如期足额拨入专门帐户,并实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拓宽司法救助金来源渠道,扩大基金数额。建立多种渠道的司法救助金制度,拓宽救助金来源渠道,确保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能够真正体现其建立的宗旨,实现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除财政专项拨款外,还可以考虑公、检、法追缴的赃款、赃物、罚没款物及公安机关查处交通违章的罚款按比例提取。司法救助金应当尽量取之于案用之于案,政法机关可以通过加大对刑事经济犯罪案件中罚金的判处和执行力度,及针对目前交通肇事案件多,赔偿数额大的实际,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从刑事犯罪案件中追缴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款、没收的财产、上缴的诉讼费及查处交通违法等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作为司法救助金的补充来源。 
 三、加强对司法救助范围、方式、程序和意义的宣传。首先,应增强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提升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强调审判人员要从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出发,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理解、同情和尊重,重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让他们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其次,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要引导当事人面对事实,正确理解司法救助制度的目标和宗旨,理性对待诉讼、执行预期,促使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救助适用条件和范围,以免造成对司法救助制度的误解,违背设立司法救助制度的本意。
    四、司法救助程序前置,减少维稳压力。权利被侵害,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迫于生存及生活压力,往往就易引发信访、上访。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要想有效化解矛盾,政府最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无形中增加了财政支出和维稳成本。与其被动应对,不如在公安侦查初期和法院起诉立案阶段就根据排查摸底情况确定救助对象,将此维稳支出作为救助金提前支付给确需救助的人,可以减少维稳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矛盾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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