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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公务员身份问题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5-10-30 16:50:33浏览次数: 字号:[ ]
         当前,我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我区也提出了“法治伍家”这一建设目标,并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城监大队作为履行我区城管执法职能的主要工作部门,目前只是工资参公,身份仍然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城管行政执法资格受到限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受到重视。
        一方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之规定,城管执法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人员,否则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另一方面,在工作实践中,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数是弱势群体,拆除违法建筑,取缔违章占道经营、户外广告、无证摊贩等,其采用的手段多具有强制性,执法对象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刁难、对抗执法时有发生。加之近年来网络和自媒体的兴起,“城管执法”稍有不甚就会陷入舆论漩涡。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与城管相关的舆情事件,对执法人员身份的质疑声此起彼伏,城管执法极易引发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提升城管执法工作水平,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我们建议:
        1、以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积极呼吁上级解决我区现有城管执法人员身份问题,使之具备执法主体相应资格。
        2、政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在新招聘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时,确保都符合执法主体资格。
        3、政府推行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对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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